广州代孕中介
网站文章
助孕体式: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证明
来源:http://todaycode.com  日期:2019-12-16

  一、事项名称

  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证明的办理

  二、办理依据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09号)第十八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2.《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2002年11月计生委、卫生部、国家食药监局第8号令)第七条:“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6年1月修正)第三十五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4.《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1998年11月通过,2005年9月修订)第九条:“(一) 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 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 因妊娠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妊娠妇女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妊娠妇女或者胎儿健康的;(四)经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或者批准的其他情形。有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妊娠妇女要求终止妊娠的,应当向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相应的医学诊断证明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需要紧急终止妊娠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可以根据诊断结果施行手术,并在手术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即墨市通济街道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即墨市兰岙路1036号)

  四、办理条件

  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

  五、申请材料

  1.所在单位(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2.身份证或户口簿;

  3.符合法定生育条件代孕需终止妊娠的,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意见书

  六、基本流程

  1.属政策外代孕终止妊娠的,由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手术介绍信;

  2.属符合法定生育条件代孕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介绍信。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32-88582095


x线对代孕

参考资料

标签: